【錯誤】網傳「陸配父母來台依親可以馬上使用健保」?

【錯誤】網傳「陸配父母來台依親可以馬上使用健保」?

事實查核報告#2934
網傳「陸配父母來台依親可以馬上使用健保」?
發布日期/2024年4月2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4/2版】

近期因陸配入籍年限修法爭議,衍生陸配父母來台使用健保的公平性疑慮,有傳言說陸配父母來台「依親」可以馬上用健保。這是真的嗎?

一、現行法令規定,依親指的是中國配偶來台(或稱依親居留),而中國配偶的父母來台則稱「探親」,且不能超過6個月。

二、根據健保投保規定,中國、港澳、外籍人士,必須在台居留滿6個月才能參加健保。中國配偶父母來台探親,不符加保規定,無法使用健保。

三、陸配父母若要使用台灣健保,前提是陸配須先取得身分證後,可申請「70歲」以上父母來台定居滿半年後參加健保,且每年有60個申請名額限制。

傳言混淆專指陸配的「依親」,以及陸配家屬的「探親」概念,且錯稱陸配父母來台探親能用健保。因此,為「錯誤」訊息。


圖1:陸配中國父母來台使用健保情形/事實查核中心製圖

背景

社群平台臉書流傳一段「國民黨對於中配6年改4年的詭辯」,其中提到陸配取得身分證、父母親來台有60個名額限制是指來台定居;若是來台「依親」,則沒有名額限制,且可以馬上使用健保。


圖2: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一:陸配父母可以申請來台依親嗎?

(一)查核中心檢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可知中國配偶本人來台才稱「依親」(或依親居留),而配偶家屬來台則稱「探親」,陸配父母可以申請短期探親,但在台停留不得超過6個月;而陸配未成年子女則可申請長期探親。

以移民署網站資訊顯示,陸配來台身分依階段不同,可以申請父母來台探親的停留規定也不同。若陸配已取得台灣身分證,父母來台探親停留期間為1至3個月,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每年在台停留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此外,再查閱相關法規,可知道中國配偶來台「依親」並無數額限制;但依親僅適用陸配本人,傳言卻擴大解釋為陸配家屬也適用。


圖3:中國配偶來台「依親」規定

(二)移民署表示,在兩岸相關法規中,所謂「依親」專指中國配偶來台居留,並非指其中國家屬,中國家屬來台稱「探親」,兩者名詞內涵不同,所適用的規定也不同。

查核點二:陸配父母來台探親可以使用健保嗎?

(一)移民署說,除了中國配偶的未成年子女,其他包含父母在內的家屬來台探親,都無法使用健保。原因在於,中國人民必須在台居留6個月以上才能參加健保,但除了陸配的未成年子女之外,其他家屬探親都不能超過6個月。未成年子女簽證可達1年,如有台灣學籍可在台居留至18歲。

(二)健保署3月1日新聞稿指出,陸配的中國父母來台探親期間,無法使用健保(新聞稿將探親錯植成依親)。

依照健保投保規定,中國、港澳、外籍人士,必須在台居留滿6個月才能參加健保,因此中國家屬來台,無法如傳言所說,可「馬上」使用健保。

(三)關於中國籍人士參加健保情形,根據立委洪申翰辦公室提供給查核中心的資料顯示,能使用健保的中國人分成三類:未入籍的陸配、陸配的未成年子女、其他因商業或學術等原因來台的中國人。這份資料並無陸配家屬如父母在內,傳言稱父母來台探親可用健保等說法,與官方資訊不符。

綜合以上,傳言混淆依親(專指陸配本人)與探親(專指陸配家屬)概念,陸配父母能申請來台短期探親,但依規定在台不得停留超過6個月,無法使用台灣健保。

查核點三:陸配父母可以使用台灣健保的條件是什麼?

查核中心在查核報告2930號2904號、陸配修法的解釋性報導中採訪移民署及健保署,釐清陸配父母使用健保的規定。

依照現行法令,陸配取得身分證後,才能申請「70歲」以上父母來台定居,且每年有60個申請名額限制

陸配未取得身分證之前,不具申請中國父母來台的條件;若取得身分證後,依目前的申請父母來台人數,大約要排隊10多年,才能把父母親接到台灣定居。此外,若申請成功來台後,父母得在台居住滿6個月才能參加健保。

陸配未取得身分證前,即使中國父母來台探親,也不得使用健保。

補充資料

傳言來源

傳言附有一段3分31秒影片,為某電視媒體YT頻道影片片段(10:49至14:20處),為該電視台於3月2日播出的政論節目內容。

傳言影片所擷取片段為陸配父母來台使用健保議題,節目邀請不同黨派來賓與談

國民黨立委葉元之指出,外界擔心陸配親人來台用健保,但其實每年只有開放60個名額;其 說法遭政治評論員李正皓反駁,指葉所說為「定居」規定,家屬「依親」並無名額限制。民進黨北市議員簡舒培也呼應李正皓指出,陸配父母來台「依親」並無名額限制,且可馬上用健保。

部分來賓在節目上的說法與傳言一致,但沒有提供明確佐證資料。

參考資料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2條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24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