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規定受到關注,有傳言稱「進口馬鈴薯只要挖除芽眼就能加工」引發民眾疑慮。經查證公開文件,美國進口加工馬鈴薯若發芽不符規定,須「棄置」,而非挖掉芽眼就能使用。
一、依據「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進口加工用馬鈴薯若出現發芽(芽體超過0.5公分)、腐爛或發霉等情形,須在採取額外安全防護措施下,由加工廠選別後「區隔並棄置」,不得加工使用。
二、防檢署說明,若發現進口馬鈴薯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防檢署將通知食藥署,依照規範直接送往指定加工廠,將前述不合格的馬鈴薯挑出來後銷燬處理。
三、網傳「剔除芽眼再加工」一說,可能是源於衛福部長石崇良4月15日在立法院備詢時的發言。還原石崇良當時的說法,他所提及的「剔除」,指的是將不合格的馬鈴薯「整顆棄置銷燬」,而非網傳「局部挖除芽眼後再拿去加工」。
台美關貿協議、放寬加工馬鈴薯輸入政策可受公評,但傳言誤解檢疫規定,錯稱發芽馬鈴薯在挖除芽眼後就能拿去加工,容易引人誤解。
背景
美國貿易代表署日前發布「2026各國貿易評估報告」後,引起社會熱議。有新聞媒體發布短影音,稱「進口馬鈴薯發芽挖掉就好?」,社群平台也流傳「剔除芽眼就能加工」、「切掉壞掉的部分繼續製作薯片、薯條、冷凍薯餅」、「把發芽的地方切一切,還可以繼續賣給台灣人」等說法,並有政治人物將此說法製成圖卡,稱「政府只要求剔除肉眼可見的發芽」。
查核
查核點:農業部公布的新規定是什麼?
進口馬鈴薯發芽超過0.5公分「整顆棄置」,而非「挖掉芽眼再加工」
(一)查核中心檢視農業部今年2月6日發布的「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公告中明確指出,輸入檢疫如發現有腐爛發霉或發芽等情形,應於「加工廠採取額外之安全防護及加工措施下」才能准予輸入,且運抵加工廠後,該批馬鈴薯須經選別程序,芽體超過0.5公分或腐爛、發霉程度超過標準者,應予區隔且不得進行加工,須棄置處置。
也就是說,按照現行規範,芽體超過0.5公分或腐爛、發霉程度超標者均屬於不合格馬鈴薯,處理方式為「整顆剔除、棄置處置」,並非如傳言所說的「剔除芽眼後再將剩餘部分拿去加工」。
(二)查核中心向農業部防檢署求證。防檢署植物檢疫組副組長黃國修說明,美國進口的加工用馬鈴薯在邊境查驗時,若發現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防檢署將通知食藥署,依照規範直接送往指定地點,將前述不合格的馬鈴薯挑出來後銷燬處理。
黃國修說明,由於進口馬鈴薯貨櫃平均重達25公噸,數量龐大,因此「剔除」一定是整顆棄置,不可能逐顆挖掉芽眼再加工。
(三)查核中心發現,新聞報導裡「剔除」用詞的來源,可回溯至4月15日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赴立院備詢時的發言。為還原當時語境,查核中心將逐字稿整理如下:
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質詢時(06:10)提問:「為了回應美方『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關切,有沒有研議開放『帶芽切片馬鈴薯』進口加工,改由工廠自主篩選?有沒有這回事?」
石崇良回覆:「不是這樣簡單地說。過去在海關,整批裡面只要一顆發芽,整批退,現在的做法是如果發現有發芽,整批封存,到指定的加工地點去做剔除,而不是整批把它退回。」
根據4月15日答詢內容可知,石崇良講的其實是新舊制主要差異為「發芽馬鈴薯不再整批退運」,而是若有馬鈴薯發芽,將「整批」封存後送去剔除。石崇良並沒有說所謂的「剔除」是「剔除芽眼再使用」,傳言說法過度延伸。
另根據4月17日衛福部食藥署發布的新聞稿,以及4月20日農業部的澄清稿可知,若進口的加工用馬鈴薯有腐爛、發霉、發芽情況,必須整顆棄置處理,不得加工。
4月23日農業部、衛福部官員赴立法院進行專題報告時,也有重申進口馬鈴薯退運標準。農業部次長胡忠一表示,美國進口的加工用馬鈴薯,若在邊境查驗時發現龍葵鹼超過200ppm、附帶土壤、8種關切的病蟲害,或發芽超過0.5公分,都會要求退運。
衛福部次長莊人祥也說明食藥署抽驗龍葵鹼時,倘若驗出超過200ppm,就會整批退運;1批裡面可能有3個貨櫃,全部都會退運或銷燬,不能進入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