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網路流傳,當移工懷孕,雇主要承擔移工懷孕10月和孕後2年的責任,若不滿任意辭退,將不限期禁止雇主申請看護;經查,政府規定產假、產檢假等懷孕基本權利,但未要求雇主照護移工懷胎期間和孕後所有責任。傳言影片夾雜錯誤資訊,誤導大眾。
一、目前台灣沒有禁止移工懷孕,移工與台灣勞工一樣,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理由,單方解雇,也不能違反移工自由意志強迫或誘騙解約。若雇主違法片面終止聘僱,除了將被開罰,政府也將管制雇主2年不得提出申請新移工,但並非網傳「無限期禁止申請」。
二、看護移工懷孕後可選擇解僱驗證回國、解聘轉出換雇主、續聘待產。若與原雇主續聘,雇主應給予產檢假、陪產假,移工流產時視孕期長短,給予不同期間產假。並無網傳「雇主需照顧移工懷孕10個月和孕後2年」或「雇主陪同產檢」等內容。
三、實務上,看護移工不適用勞基法,也多半未參加勞保,無法領取生育給付。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印尼移工安置中心指出,協會接觸的95%案例,移工會與原雇主協議,在懷孕5、6個月後終止聘僱關係,只有極少數與雇主關係非常好,會選擇留在雇主家生產。但大多數移工都有認知,留在雇主家生產、坐月子會不自在,而自願協議解聘,因此也沒有使用產假的狀況。
四、桃園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表示,移工若坐月子、產假,是她個人事務、個人休假,也不會勞煩到雇主,但雇主可能擔心移工懷孕會有照護空窗、沒有24小時照護、長照服務銜接不上等,但這些問題應該調整制度解決,而非帶動仇恨移工。
五、至於網傳移工失聯還要繼續繳就業安定費和健保費,也是誤導資訊。移工看護失聯3日內,雇主通報啟動查察,若3日後仍無查獲,雇主可申請核發廢止聘雇許可,作業流程約7至12天,屆時就業安定費就只需繳納至廢止聘雇許可(勞動部指出為外國人經通報行蹤不明之日)前1日。健保也會依報備日期辦理退保。
網傳引用片面資訊誤導移工懷孕、雇主需全程照護,因此為易生誤解的錯誤訊息。
背景
網路社群近期流傳一則影片搭配文字,宣稱當移工看護失聯或違約、選擇當黑工,雇主仍要支付就業安定費和健保費。當移工看護懷孕,移工懷孕10個月和孕後的2年都須雇主承擔,若移工不幸流產再休1個月,還須「支薪」,若雇主不滿任意辭退,除了罰款,政府還將不限期禁止申請看護。
查核
查核點一:移工若懷孕,現行保障規範是什麼?
移工看護懷孕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雇主不得單方面解雇
重視移工人權、反歧視,台灣沒有移工禁孕條款,移工與台灣勞工一樣,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依據該法第11條,雇主不得以懷孕為理由,單方解雇,雇主或仲介也不能違反移工自由意志強迫或誘騙解約,否則將依法開罰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依據「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相關處理原則」,若雇主違法片面終止聘僱,將管制雇主2年不得提出申請,並非網傳「無限期禁止申請」。
看護移工懷孕後的3種可能性
ㄧ、解僱驗證回國:雇主不得因懷孕單方解聘,但雙方可以合意終止聘雇關係,地方政府受理雇主解約驗證申請時,將向移工確認解約出國的原因(確定並非因懷孕被強迫解僱),後續即可離境備查。
二、解聘轉出換雇主:雇主和移工合意終止聘雇關係,且轉換原因不可歸責於移工時,勞動部同意移工轉換雇主或工作。在轉換期間,移工應檢具懷孕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申請,經勞動部核定同意,移工得暫緩轉換雇主,並在台生產,暫緩期間最長至妊娠結束日起60日。
三、續聘待產:雇主與移工維持聘雇關係,但雇主應給予孕產工作與休假權益保障。
移工看護懷孕 分娩前後享8周假期、7日產檢假,非懷胎10月和孕後2年都需雇主盡照顧義務
雖然家事類移工在台灣生產受有孕產期間工作與休假權益保障,但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不納勞保,也不適用就業保險,因此雇主沒有給付產假、流產假薪資的義務,ㄧ切依雙方勞動契約辦理,看護移工也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移工產檢假、安胎假:
查核記者查詢「我的E政府」官網內的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雇主在移工懷孕期間,應給予7日產檢假;移工有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需求時,雇主應給予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
兩種情況下,期間薪資照給,雇主依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有超過5日的部分,依規可向勞保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針對安胎休養假,移工需經醫師診斷才可請假,且雇主不得拒絕,移工看護期間的病假薪資依雙方勞動契約辦理。
移工分娩前後、流產產假:
另外,移工分娩前後,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8周產假。若移工不幸流產,應使其停止工 作,並依妊娠期間,給予不同期間之產假: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日。
看護移工孕後是否搬重物由勞雇協商合意
針對網傳影片提及,移工看護懷孕期不能提10公斤物品。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主要是提及,家事類移工在孕後未滿一年是否可搬重物,由雇主與移工雙方協商合意,因此並非強制其不能搬運重物。
另外,移工看護聘僱任職滿6個月後,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得逾2年,聘雇許可、就業安定金從留職停薪至復職前1日暫時停止。
因此,政府並無要求雇主於移工懷孕10個月和孕後2年,全權負擔照顧義務,而是規定基本產假等權利,也未要求雇主陪同產檢,僅要求給予產檢假、陪產假,且看護移工流產,並非統一給予1個月產假,且也未強制規定支薪標準。看護移工孕後搬運重物標準,需與雇主雙方協商合意進行。
調查研究顯示 有納勞保移工在台懷孕後多選擇回國
依據勞發署委託致理學校財團法人致理科技大學做的「在臺移工懷孕及生育現況調查研究」,該調查指出,截至2023年12月底止,台灣移工人數計75萬3430人,其中女性移工有37萬 1139人,占49.3%,且多屬育齡階段青壯年。
從2023年1至6月期間領取生育給付的產業移工有2681 人(占 98.6%),其中2167人是在終止契約下離境,只有489人留在台灣繼續工作;同期間社福移工領取生育給付者僅有38人(1.4%),其中22人是在終止契約下離境,留在台灣繼續工作只有15人。
看護移工未納勞保,難追溯孕後回國數 選擇轉換雇主人數增
調查報告指出,社福移工(特別是占絕大多數的家庭看護工)因多半未參加勞工保險(無法領取生育給付),導致這類移工懷孕後終止契約回國的情形,並無保險資料可查,實際上移工生育後解約回國的人數有可能更多。
另外,該研究指出,2017至2022年共有女性社福類移工有100人以懷孕事由經勞動部同意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數據資料顯示,2019年後懷孕社福移工經勞動部同意暫停轉換雇主或工作人數成長幅度較產業移工顯著。
該研究也深度訪談看護移工,研究指出,多數女性移工仍較偏好將子女送回母國撫養,但考量 解約回國後須再次繳納一筆仲介費用才能夠回台工作,來台工作時程也尚未可知,因此傾向在台找到下一份工作後,再行托育子女。
看護移工孕後多「合意」轉換雇主 網傳雇主要照顧產婦和小孩非事實
查核記者致電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該中心主任莊國良表示,家事類移工(依勞動署分類,包含外籍家庭看護、外籍幫傭)懷孕後,主要仍是雇主和移工自行協商,多數還是以合意暫停轉出方式,轉換新雇主。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印尼移工安置中心主任蕭以采說,協會接觸的95%案例,移工會與原雇主協議,在懷孕5、6個月後終止聘僱關係,只有極少數與雇主關係非常好,而選擇留在雇主家生產,但大多數移工都有認知,留在雇主家生產、坐月子會不自在,而自願協議解聘,因此也沒有使用產假的狀況。
蕭以采表示,少數與雇主續聘的移工在生產前1、2個月,可能會選擇搬出去住,產後將小孩安頓在家鄉後再回來工作,因為移工與雇主關係再怎麼好,在雇主家也會不自在,並沒有雇主幫移工養小孩的狀況。
桃園家庭看護工職業工會秘書長黃姿華 3 月 25 日接受查核中心採訪時則表示,所有移工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若懷孕,雇主不能單方面解雇。但實務上,雇主可能因擔心移工孕程不適、或生產導致照顧工作有空窗,可能會以「擔心移工身體狀況」、「怕流產」等理由,希望移工「合議」解除工作契約,也免除法律的處罰。
黃姿華說,很多移工並不清楚台灣法律對她們的保障,很多時候是移工仲介直接把移工從雇主家帶走或要求移工簽字,雇主也無須施壓;有些移工後來發現權益受損、不願簽字,就會進入勞資協調程序,盡量幫移工爭取工作權益。如果懷孕移工沒有工作、無處可去就有可能進到安置體系。
黃姿華表示,目前台灣法規僅規範雇主不能解雇懷孕移工,並沒有要求雇主照顧,且移工若坐月子、產假,是她個人事務、個人休假,也不會勞煩到雇主。但雇主可能擔心移工懷孕會有照護空窗、沒有24小時照護、長照服務銜接不上等,但這些問題應該調整制度解決,而非仇恨移工、或要求部分女性懷孕不應受法令保障。
查核點二:移工或看護失聯,雇主還要負就業安定費和健保費嗎?
移工連續曠職3日,只要通報經查後,不需繼續支付「就業安定費」和「健保費」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外國人勞動權益網」指出,外國人需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才符合通報「失聯條件」,像是移工與雇主間的聘僱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者,或是移工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無法確知其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
移工發生失聯(含當失聯當日)3日內,雇主可立即透過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臺進行通報,系統會立即自動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查察,通報後如3日內有查獲時,將協助通知雇主或受任仲介接回。
若3日後仍無查獲,雇主於「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線上通報,並申請核發廢止聘雇許可(線上受理通報案件審理約7天、紙本受理通報案件審理天數約12天),屆時就業安定費就只需繳納至廢止聘雇許可(勞動部指出為外國人經通報行蹤不明之日)前1日。
另外,有關健保費計算,依據健保署官網,移工雇主繳納健保費時間分為兩種,一是單月繳款單寄送者,每月19日起應收到前月繳款單;二是合併繳款單寄送者,逢單月之19日起應收到「前2個月」的合併繳款單。
若移工逃逸,健保署指出,雇主只要檢附勞動部報備移工失聯之證明文件,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寄健保署辦理退保,將依報備日期辦理退保。
因此,移工逃逸失聯後,雇主經申請後,無須持續繳納「就業安定費」和「健保費」。
補充資料
移工懷孕照護空窗 雇主可申請喘息服務、短期照護,視經濟狀況提供補助
移工分娩期間有請假和休假需求,雇主可聯繫當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短期替代照顧服務、長照喘息服務,服務方式包括日間照顧中心短照服務(全日)、日間照顧中心短照服務(半日)、機 構住宿式短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短照服務)、 巷弄長照站短照服務及居家短照服務。
依「勞發署」官網指出,短期照顧服務服務對象的申請資格與擴大喘息相同,兩者被照顧者需核定為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為第2級以上者,同時申請短照服務和擴大喘息,合計每年可使用52日。
查核記者詢問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該中心表示,申請短期照顧和喘息服務不用花費大量金錢,將會視申請者經濟狀況,給予補助。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者自付額5%,一般戶自付額16%。
該中心指出,喘息服務和短期照護使用人數持續增加,113年使用喘息服務人次約115萬、使用短期照護人次約56萬;114年使用喘息服務人次約123萬5000人次、使用短期照護人次約123萬人次,因此政府也逐步增加預算,減輕民眾負擔。
產業類移工孕後 搬重物有限制
根據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規定,產業類移工(從事製造業、營造業、外展農務、農業、海洋漁撈、屠宰)與家事類移工在搬運重物上的規定不相同。
產業類移工在搬運重物時,有規定分娩未滿6個月,持續性作業不得超過10公斤,斷續性作業不得超過15公斤;分娩滿6個月但未滿1年之移工從事重物處理,持續性作業不得超過20公斤,斷續性作業不得超過30公斤。
移工看護失聯後,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為1個月

勞發署指出,移工看護發生失聯起3日內,雇主主動辦理協尋通報未果後,依法辦理失聯通報,家庭類移工失聯1個月內查獲且出境,或失聯1個月後未查獲,雇主可備妥文件向勞動部申請遞補移工,線上受理審理天數約7天,紙本受理約12天。
勞動部補充,遞補移工所需時間,將視雇主於符合資格日後,實際申請遞補及聘僱下一名外國人之時間及方式而定,但雇主取得本部核發之遞補招募許可函,可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承接登記。
勞動部指出,就業中心每周辦理媒合協調會議,為雇主推介移工進行面試,若勞雇雙方合意,就業中心將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雇主可自當日完成聘僱,並於接續聘僱日起15日內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若是採國外引進方式聘僱外國人,則視移工來源國家作業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