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內媒體的新聞標題稱,食藥署規定攤商找錢再碰食物最高罰2億元。經查證,6月4日食藥署發布修正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會先輔導,待各界凝聚共識後再執行,且根據裁罰基準,小型攤商由於營業額、資本額不高,罰鍰不會加權計算,不可能高達2億元。
一、食藥署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此次修正列出9大重點,包括食品從業人員調理食品時禁止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的物品,以及外送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不得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等。根據《食安法》,如有違規經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說,「攤商找錢再碰食物罰2億元」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裁罰基準是依據業者規模、違規次數等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一般小型攤商不可能罰到這個金額。
但因《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發布後引起討論,食藥署說,將無限期以輔導先行,待各界凝聚共識後再執行。
二、根據《食安法》裁罰基準,食品業者若違規不會立刻處罰,而是會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才會依照各項加權計算應罰金額。
加權項目共5項,其中「資力」一項會依食品業者的營業額及資本額分為5個級距,最低一級為營業額/資本額少於1億元者,其加權倍數為1;最高一級則是營業額/資本額高於100億元者,其加權倍數為5。
由於一般小型攤商的營業額及資本額並不高,適用的加權倍數應該僅為1,基本上罰鍰不可能高達2億元。
食藥署修正食安法規,確實要求攤商應遵守相關規範、調理食物時禁止碰觸金錢;但網傳稱若違規將罰兩億是誇大、容易引人誤解的說法。因此為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食藥署6月4日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此次修正列出9大重點,包括食品從業人員調理食品時禁止同時獲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的物品,以及外送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不得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等。根據《食安法》,如有違規經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國內媒體在報導此事時,新聞標題稱「攤商找錢再碰食物最高罰2億」、「攤商摸完錢再碰食物恐重罰2億」,也有媒體在臉書粉專貼文稱「2億!!!不敢相信我的眼睛」等,引起民眾熱議,有人因此發文抱怨「全台15萬外送員,人人罰2億,總罰款30兆」、「不衛生的罰款比共諜案交保還要高1千倍」等。
查核
查核點:攤商找錢再碰食物會被罰2億元嗎?
(一)查核中心向衛福部食藥署求證。食藥署表示,媒體報導標題、網路討論均稱「攤商找錢再碰食物最高罰2億元」,但實際上這是幾乎不可能發生的事,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裁罰基準是依據業者規模、違規次數等加權計算罰鍰金額,一般小型攤商不可能罰到這個金額。
食藥署表示,6月4日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也不會店家一違反就直接處罰,而是會先勸導並限期改善。另根據《中央社》6月5日的報導,食藥署長姜至剛也表示,將無限期以輔導先行,待各界凝聚共識後再執行。
(二)查核中心檢視《食安法》第8條第一項的裁罰基準可知,食品業者違規後並不會立刻處罰,而是會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才會依照各項加權計算應罰金額,罰鍰範圍為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
根據裁罰基準,「基本罰鍰」會視違規次數而定,1次為6萬元、2次8萬元、3次10萬元、4次12萬元、5次以上16萬元;另設有「加權」項目,有加權事實者,應按基本罰鍰乘以加權倍數作為最終罰鍰額度。
裁罰基準所列出的加權項目共5項,其中「資力」一項就將食品業者依營業額及資本額分為5個級距,最低一級為營業額/資本額少於1億元者,其加權倍數為1;最高一級則是營業額/資本額高於100億元者,其加權倍數為5。
由於一般小型攤商的營業額及資本額並不高,適用的加權倍數應該為1,基本上罰鍰不可能高達2億元。
根據查核中心實際試算,以違規5次、處基本罰鍰16萬元為例,必須每個項目的加權倍數都是最高級距,其罰鍰才有可能為2億元,例如該食品業者營業額/資本額須高於100億元、依法應辦理工廠登記卻未登記、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的缺失數為31以上,以及屬於應辦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驗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