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媒體報導「下班後LINE一則算加班4小時」?

【部分錯誤】媒體報導「下班後LINE一則算加班4小時」?

事實查核報告#95
媒體報導「下班後LINE一則算加班4小時」?
發布日期/2019年5月21日

經查:

一、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收到公司傳來的LINE訊息,若指派工作,就算加班;若只是工作提醒或溝通意見,不需馬上處理,不算加班。

二、2018年3月1日起,「休息日」的加班費已改為核實計算,並非「只收到1封工作的訊息,僱主也得付4小時加班費」。

三、《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未支付加班費的罰鍰是2萬到100萬元,主管機關通常從最低金額開始開罰。但也有案例是多項嚴重違規的企業,首次就被罰100萬元。

背景

部分媒體報導「下班後LINE一則算加班4小時」、「下班傳LINE『交辦公務』要給加班費 拒付恐罰100萬」、「下班發LINE指派工作 須給加班費否則可罰100萬」:


圖1:媒體報導擷圖


圖2:媒體報導擷圖


圖3:媒體報導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下班後傳LINE是否算加班?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邱駿彥說明,如果公司傳LINE的目的是指派工作,當然算是加班,但有時只是公司群組在交換意見、訊息提醒,就不算是加班。因此「公司傳LINE訊息」是否算是加班,要依訊息內容和個案的情況去判斷。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黃健泰表示,「LINE訊息」其實不是重點,在非工作時間以外以任何形式指派工作就是加班的一部分。不過,如果LINE訊息是公司的工作提醒或訊息通知,員工可決定讀或不讀,就不算加班。

爭議點二、「一則LINE訊息算加班4小時」?

邱駿彥指出,《勞基法》在2016年12月8日修法時,改為「一例一休」,曾訂定「休息日」的加班費會「做少給多」,也就是說,加班四小時內要給足四小時加班費,加班五到八小時要要以八小時來給加班費,避免雇主濫用休息日。2018年1月10日《勞基法》修法後,已取消此規定,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從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邱駿彥說,不過,如果雇主訂定的工作規則或勞資雙方的工作契約持續沿用「一例一休」時期的規定,就會照之前的規定來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二項指出: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爭議點三、「...如果老闆沒付(加班費),最高可開罰100萬」?

黃健泰說,雇主未支付加班費的罰鍰,《勞基法》規定是2萬到100萬元,但要罰多少是各縣市的行政裁量,罰鍰標準不一,不是被抓到一次就直接開罰100萬,有的地方政府是第一次罰2萬元,第二次4到8萬元,而且地方政府會看公司規模及違規的情形來決定罰鍰,通常是累犯且規模大的公司才會罰到100萬元。

邱駿彥說,一般來說,主管機關第一次查到雇主未給付加班費是從最低的金額開始罰,也就是2萬元,如果雇主未在期限內給付加班費,主管機關會加倍罰4萬元,很少有第一次就開罰100萬元的情況。不過,雇主因多項嚴重違規,首次就被開罰100萬元的案例仍是存在。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訂定加班費(亦即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的給付標準;第79條則訂定違反第24條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結論

一、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收到公司傳來的LINE訊息,若指派工作,就算加班;若只是工作提醒或溝通意見,不需馬上處理,不算加班。

不論是否用LINE通訊軟體,雇主在非工作時間以外以任何形式指派工作就是加班。

二、2018年3月1日後「休息日」的加班費已改為核實計算,並非「只收到1封工作的訊息,僱主也得付4小時加班費」。

三、《勞基法》第79條確實規定雇主未支付加班費的罰鍰是2萬到100萬元。主管機關通常是從最低金額開始開罰,但多項嚴重違規而第一次就被開罰100萬元的案例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