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台南一名女大生年初騎機車撞上一位闖紅燈的阿婆...正確筆錄回答方式:我完全沒有看到人...回答完全沒有看到,才能避免應注意未注意之事項」?

【錯誤】網傳「台南一名女大生年初騎機車撞上一位闖紅燈的阿婆...正確筆錄回答方式:我完全沒有看到人...回答完全沒有看到,才能避免應注意未注意之事項」?

事實查核報告#524
網傳「台南一名女大生年初騎機車撞上一位闖紅燈的阿婆...正確筆錄回答方式:我完全沒有看到人...回答完全沒有看到,才能避免應注意未注意之事項」?
發布日期/2020年6月24日

經查:

律師和警方表示,每個車禍個案的狀況不同,車禍事故除了當事人說法以外,還會參酌路口監視器、行車影像紀錄器、車禍現場、目擊證人等客觀情況,不會僅憑駕駛回答做判斷。

因此,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背景

通訊軟體流傳一張圖片,上面的文字宣稱:

「車險小常識

台南一名女大生年初騎機車撞上一位闖紅燈的阿婆,調解時阿婆兒子要求她支付賠償金36萬元, 雖監視器清楚拍到阿婆闖紅燈,但兒子仍強硬表示『就算我媽媽闖紅燈,也不代表你們可以撞她』

各位親愛的这個常識非常重要 問題出在筆錄、女學生說:看到阿婆在人行道, 我稍減速之後,阿婆突然衝出來,我煞車不及, 導致撞上。

“看到”,就有肇事責任!

正確筆錄回回答方式: 我完全沒有看到人,她突然就闖紅燈跑出來,非常突然的情況下,就撞上去,非我能預防之事。

“完全沒有看到”,才能避免“應注意未注意之事項”。

面對恐龍法律、說話也是要法律一點.

最好不要發生,萬一發生時,大家還是要自保!」


圖1:網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何謂「應注意而未注意」?

查核中心採訪靜海法律事務所律師曾翔。他表示,過失是指「應注意」且「能注意」,卻「不注意」。其中,「應注意」是指有注意的義務,開車在路上本來就有注意行車安全的義務;「能注意」則是本身有無能力實現注意義務,能否注意需要個案判斷。

曾翔說,如果我方在綠燈時按照速限行駛,突然有路人衝出來而導致事故,駕駛人來不及反應,就是「應注意」但「不能注意」,因此就不會被認定有過失。

爭議點二、傳言提及在製作車禍筆錄時,「回答看到,就有肇事責任」、「回答完全沒有看到,才能避免“應注意未注意之事項」,是否屬實?

(一)曾翔指出,每個車禍個案的狀況不同,並不是駕駛人回答「完全沒有看到」,就會被判定為無過失。傳言所稱「要回答完全沒有看到,才能避免『應注意未注意』之事」,是錯誤的法律見解。

曾翔說,法院會考量客觀情況,不會單就駕駛人自己的說法來判斷。例如:有長長的煞車痕,當事人辯稱說沒看到行人,法院也不會採納此說法,沒看到又何必踩煞車。

(二)查核中心採訪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大隊說明,不管開車或騎機車,駕駛人只要行經行人穿越道,就有停看是否有行人穿越的義務。不可能說沒看到行人就可以逃避責任。

交通大隊表示,如遇交通事故,北市交大的車禍審核小組除了雙方當事人說法以外,也會調閱路口監視器、檢視路行車影像紀錄器,甚至是路過行車影像,以及目擊證人的說法,因此,不可能只憑駕駛人說法來判斷肇事責任。

交通大隊補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結論

律師和警方表示,每個車禍個案的狀況不同,車禍事故除了當事人說法以外,還會參酌路口監視器、行車影像紀錄器、車禍現場、目擊證人等客觀情況,不會僅憑駕駛回答做判斷。

因此,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