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刀具持有&收藏現況》 自製圖例

本單元為民眾申訴專區,不代表事實查核中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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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原文是什麼

《台灣刀具持有&收藏現況》
[自製]圖例以輔助現有圖例:
※刃及柄長同時超限一定管制。
※農用及其他具殺傷力非正當意圖器械警方有認定權力。
※自國外進口即使未開刃也要進口文件及送驗。
※各轄區申請流程細節會稍有不同。
※鋒利度由警方特殊相機拍攝刃鋒來認定。
朋友們有其他案例歡迎補充&討論,希望能幫助愛好者們都可以健康賞玩、合法持有。實際上基層員警操作以上條例也是辛苦,我願意相信目的也為了保護民眾,往好處想,也保留了空間讓警察可以幫民眾解釋用途,怎麼合理改進規定,只能仰仗未來的一步一步一步……的溝通?
#刀證 #管制刀械 #槍炮彈藥刀械管制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刀劍

(後有配圖為主題)

為什麼想申訴這則訊息?

據所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無做新一步修正,但在其發文附圖中則指稱柄長15公分或刃長35公分又或是有開二雙面鋒刃的刀械皆為管制項目。同時其身分亦是台灣收藏刀械大廠的負責人並以其公司頁面做轉貼。有造成刀劍收藏、武術運動、文化復興、重演及角色裝扮者的擔憂與向警察方面的詢問

你找到的初步查證或相關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47

第4條有寫到刀械管制項目,並於法條上有附圖,雖是過時的毛筆作畫且不精準,但並無更進一步指出各項長度與鋒面是為管制項目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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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
、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
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
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
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
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